东阳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DONGYANG HUMAN RESOURCES CONSULTING ASSOCIATION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解读

发表时间:2022-09-01 15:25

第700号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6月29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七条 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服务项目;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九条 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应关注《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哪些内容?

      正式出台的“条例”,我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同仁们要关注哪些内容?根据自己的认识能力、理论和实践水平,建议重点关注以下主要条例或内容:

一、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

截止今天早上六点半,这个新闻(指《条例》)的浏览次数为707次,说明大家对正式稿的重视度还是高了许多。

       从上面的服务项目对比中,可以看到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提及”劳务派遣“这个人力资源服务业中的大业务。

二、主要关注条款或内容

一是求职、招聘;二是人力资源服务。从“条例”中得出这个结论,有关规定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个新的划分,应该是“条例”一个创新点、一个新突破。

2. 政府各级及各部门应当重视并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4. 鼓励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6. 政府公益性服务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9. 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不能改变劳动关系

这一条应该是“条例”中,最有“意思”、最“耐人寻味”的一条,以后再专门写文章谈谈自己的解读和思考。

10.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的价格将监管

【执行中是否是有麻烦问题?】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的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如何明示?一事一议的服务内容和价格都要明示和接受监管吗?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明示的将受到经济处罚。如果强行执行这一条,必将给管理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带来很多“麻烦条款”,对吗?

11. 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三十九条 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条例”中没有明确或模糊的条款

在2014年12月三部委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中,明确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为用人单位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行业,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劳务派遣、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多种业务形态。”


第九条中出现了”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的文字,但没有明确什么是高端人力资源服务。

3.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开展经营性业务吗?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条例”中没有提及。《就业促进法》中有规定: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中写道“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这里所称“职业中介”应是第二条所指的“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

       由此可判断,两个法规中所指”职业中介“并不完全一致。

6、“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是指什么内容?什么标准?

       提出“发展水平”是这个概念非常好,但还需要有具体细化、量化的指标,才能更好的执行、去提高水平。另外,只从“发展专业性、行业性市场”、“鼓励高端业态发展”要求,不等于是提高“发展水平”的全部。“发展水平”中很重要一个组成就是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条例”没有提及。

四、施行时间

      “条例”从10月1日起执行,从发布到执行只有三个多月时间。虽然没有像《劳动合同法》一样有太多的应对要求,建议大家还是好好研究、从新的利好政策、新的规范要求中对照现有的情况,调整自己的经营和管理。

       以上建议大家关注的内容或条款、以及对部分条款的思考和结论,因为水平有限、时间仓促,不一定全面、准确和正确,敬请指正!

                                                                   ————摘自亚太人才服务研究院聂友诚院长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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